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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HA/724
2024-04-09
原文: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食品生产用萃取溶剂、加工助剂、食品添加剂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所有贸易伙伴
6.
通报标题: 佛历年公共卫生部(MOPH)(第 号)通知“食品生产用萃取溶剂”草案。

语言:泰语;英语 页数:6;5 页数:6;5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THA/24_02417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THA/24_02417_00_e.pdf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THA/24_02417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THA/24_02417_00_e.pdf
7.
内容简述:

为保护消费者,应制定管控食品生产中使用萃取溶剂的法规。因此,公共卫生部(MOPH)根据佛历2522(1979)年食品法案,提出佛历….(….)年公共卫生部(第   号)关于食品生产中使用的萃取溶剂的通知草案,以确定质量和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条件。

该通知的要点如下:

第1条 根据佛历2522(1979)年食品法案发布的公共卫生部(第259号)关于在某些食品中应用甲醇作为加工助剂的通知将被废除。

第2条 本通知不适用于:

     用作萃取溶剂的饮用水

     用作萃取溶剂的食用油脂

     食品添加剂生产中使用的萃取溶剂

第3条 “萃取溶剂”的定义是指在加工原料、食品或这些产品的成分或配料时,用作萃取物质的加工助剂并且被删除的食品添加剂。

第4条 用于食品生产的萃取溶剂应为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规定的特定管制食品。

第5条至第7条 本通知草案中用于食品生产的萃取溶剂应符合以下质量和安全要求:

     萃取溶剂的成分,即活性物质、食品添加剂、水、脂肪和油及其他成分不得有害或损害健康,并应具有符合本通知草案规定标准的质量或标准。

     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成分的萃取溶剂,污染物的要求如下:

- 砷不超过3毫克/千克

- 铅不超过10毫克/千克

     活性物质的使用和条件应符合附件中的许可清单。

     除本通知草案附件中规定的活性物质外,其他活性物质的使用应事先获得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批准。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交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中规定的安全评估文件。

第8条 本通知草案中对萃取溶剂的标签要求应符合佛历2547(2004)年公共卫生部(第281号)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知;生产过程中使用萃取溶剂的食品的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第9条 产品容器应遵守佛历2528(1985)年公共卫生部(第92号)关于规定食品容器的质量或标准、食品容器的使用和禁止用作食品容器的材料的通知。

第10条 食品生产用萃取溶剂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遵守根据佛历2522年食品法案颁布的、佛历2563(2020)年公共卫生部(第420号)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加工设备/器皿和储存方法的通知。

第11条 本通知应自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公共卫生部(MOPH)通知草案还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进行了通报。

8.
目标与理由: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公布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皇家公报上公布之日后。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不适用。仅欢迎就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并将意见提交给TBT咨询点(食品和农产品)。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net/ https://spsthailand.acfs.go.th/th/main
1
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