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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629
2023-03-24
原文:
通  报



链接网址:
1.
通报成员: 欧盟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食品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333/2008号法规附件 II“关于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和欧盟委员会(EU)第231/2012号法规附件“关于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

语言:16 页数:英语 页数:英语 链接网址:
7.
内容简述:

该文本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的最新科学意见,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欧盟允许使用规范,并允许延长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使用期限。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砷、铅、汞和镉)的最大限量,删除基于加热过程中形成的丙烯醛的鉴定方法,删除丙烯醛存在试验,纳入丙烯醛最大限值、修改丙三醇(E 422)的定义来调整丙三醇(E 422)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和芥酸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定义,来调整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的现行规范。通过降低有毒元素的最大限量,纳入3-单氯丙烷二醇(3-MCPD)、3-MCPD脂肪酸酯(3-MCPD)、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之和的最大限量,以及修改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定义,来调整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的现行规范。
本文还准许在食品03类“食用冰”中使用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最大限量为4000mg/kg,以及在食品12.6类“酱料”中,最大限量为:在脂肪限量为20%或以上的乳化酱中不超过8000mg/kg。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文规定,在本法规生效前,允许在六个月的过渡期内使用市场合法售卖的食品添加剂丙三醇(E 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和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 476)。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允许使用在本法规生效日期后合法投放市场、且符合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降低后的中间最大限量的食品添加剂脂肪酸聚甘油酯(E 475),直到库存用尽。允许含有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投放市场,并可在其最短保存日期或保存期到期之前持续在市场售卖。
 

8.
目标与理由: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预计在2023年第3季度批准。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为期六个月的过渡性规定)。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3年5月23日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russels 邮编:B-1049 电话: +(32 2) 29 54263 传真: +(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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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