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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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新加坡食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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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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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婴幼儿谷物制品(HS编码:190110)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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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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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婴幼儿谷物制品进口前的要求。
语言:英语 页数:1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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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将出台一项新的进口前管制措施,作为婴幼儿谷物制品的自愿计划。进口商如能符合自愿计划的进口条件,可向新加坡食品局(SFA)注册其供应商,并可获豁免现时对每批货物进行黄曲霉毒素B1测试的规定。对于不愿意参加自愿计划的进口商,现行的进口前管制措施仍然适用且内容没有改变。进口前管制措施的摘要可通过第5项的链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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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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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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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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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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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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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自通报发出之日起60天。
拟公布日期:自通报发出之日起60天。
拟生效日期:[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自公布之日起6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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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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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新加坡食品局 收件人:联合行动处/风险管理和监督部 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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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现行婴幼儿谷物制品进口前的要求可在新加坡食品局网站上找到: https://www.sfa.gov.sg/food-import-export/conditions-for-specific-types-of-food-for-import.当新的一套要求在60天的评议期后生效时,将对此进行更新。新加坡食品局 收件人:联合行动处/风险管理和监督部 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14-01;邮编:60855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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