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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IDN/144
2022-08-08
22-5865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印度尼西亚
2.
负责机构:印尼农业部农业检疫局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植物源性新鲜食品和动物源性新鲜食品(新鲜水果和蔬菜、包括玉米和大麦在内的谷物、肉类和肉制品、牛奶和乳制品以及其他归类为新鲜食品的食品)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长2022年第12号法规《关于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进口动物源性新鲜食品和植物源性新鲜食品的放射性污染物食品安全控制》。

语言:印度尼西亚语 页数:10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IDN/22_5156_00_x.pdf
7.
内容简述: 印度尼西亚农业部长2022年第12号法规《关于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进口动物源性新鲜食品和植物源性新鲜食品的放射性污染物食品安全控制》,旨在保护公众,防止公众食用被放射性污染物污染的动物源性新鲜食品和植物源性新鲜食品。进口要求:从处于核或辐射性紧急状态的地区或国家进口动物源性新鲜食品(FFAO)和/或植物源性新鲜食品(FFPO)必须附有非放射性证书;有关处于核或辐射性紧急状态的地区或国家的信息,可从以下途径获得:处于核或辐射性紧急状态的国家的主管当局;和/或国际主管当局;非放射性证书的形式可以是:原产国主管当局出具的声明函;原产国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分析证书;声明函(3a)形式的非放射性证书必须包括一份声明,声明FFAO和/或FFPO未被超过监管最大限值的放射性污染物污染;分析证书(3b)形式的非放射性证书必须包括FFAO和/或FFPO中放射性污染物的检测结果,该检测结果未超过监管规定的最大限值;FFAO和/或FFPO的类型、放射性污染物和规定的最大限值如下:序号FFAO/FFPO的类型 放射性污染物的最大限值(Bq/kg)I-131 Cs-1371。牛奶和乳制品 100 1502;新鲜水果和蔬菜 1,000 5003;肉及肉制品-5004;谷物,包括玉米-500和大麦5。其他食品-500 。进口管制:从处于核或辐射性紧急状态的地区或国家进口FFAO和/或FFPO的食品安全管制与检疫措施相结合;入境点的检疫官员在边境进行行政(文件)检查;如果根据文件检查,FFAO和/或FFPO来自处于核或辐射性紧急状态的地区或国家,并附有非放射性证书,则根据监管立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措施和食品安全管制;或者FFAO和/或FFPO来自处于核或辐射性紧急状态的地区或国家,但未附有非放射性证书,则进行放射性污染物的取样和实验室检测;FFAO和/或FFPO的样品由经认可的放射性污染物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该货物由检疫官管辖;如果检测结果显示放射性污染物超过最大限值,则货物不得入境;或者放射性污染物等于或低于最大限值,则根据监管立法的规定采取检疫措施和食品安全管制。进行监测是为了确定原产国在满足监管最大限值要求方面的合规性。具体考虑:合规性的跟踪记录;FFAO和/或FFPO的类型和性质;进口的频率和数量;和/或来自其他国家的不合规信息;由农业检疫局局长指定的农业检疫服务处通过抽样和实验室检测进行监测;如果检测结果显示放射性污染物超过最大限值,则货物不得入境。抽样和检测将自动应用于来自该拒收货物的同一原产国的下一批货物。费用:因实验室检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必须由FFAO和/或FFPO的所有者承担。不合规通报:对于任何不符合进口要求的,农业检疫服务处负责人应向原产国的FFAO和/或FFPO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不合规的情况,并抄送农业检疫局局长。
8.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典委标准193-1995 - 食典委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2022年7月22日

拟公布日期:2022年7月26日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7月26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