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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76
2022-02-07
22-0909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新加坡
2.
负责机构:新加坡食品局(SFA)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属于HS2017代码的肉类(即胴体、肌肉和内脏)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02031100,02031200,02031900,02032100,02032200,02032900,02041000,02042100,02042200,02042300,02043000,02044100,02044200,02044300,02045000,02050000,02061000,02062100,02062200,0206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68000,02069000,02071100,02071200,02071300,02071410,02071420,02071430,02071499,02072400,02072500,02072600,02072710,02072799,02074100,02074200,02074300,02074400,02074500,02075100,02075200,02075300,02075400,02075500,02076000,02081000,02085000,02089010,02089090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i.《2022年食品法规草案(第X号修正案)》。 ii.进口家禽和家禽产品的兽医条件 iii.进口猪肉及猪肉制品的兽医条件 iv.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检验条件。

语言:英语 页数:5 链接网址:
7.
内容简述:

A)新加坡食品局(SFA)已经完成了对食品法规的审查,并就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PRT)提出了以下修正案:  

a)将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PRT)的建议定义包括如下: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指任何在食品上使用时可减少食品微生物负荷的抗菌物质。

b)允许21种经许可的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用于符合食品法规规定的最高水平的肉类:

第一列

第二列

第三列

第四列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

一具兽体的最大量(ppm)(动物的整个兽体,无论是在摘除内脏之前还是之后)

肌肉切割的最大量(ppm)(从兽体上切下的任何肉)

内脏(非骨骼肌器官)的最大量(ppm

1. 1,3-二溴-5,5-二甲基海因

900(可用溴)

900(可用溴)

900(可用溴)

2. 醋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3. 酸化亚氯酸钠

1200(亚氯酸钠)和 30(二氧化氯)

1200(亚氯酸钠)和 30(二氧化氯)

1200(亚氯酸钠)和 30(二氧化氯)

4. 氢氧化铵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5. 次氯酸钙

50(可用氯)

20(可用氯)

50(可用氯)

6. 氯化十六烷基吡啶溶液,含或不含丙二醇

8,000

8,000

8,000

7. 二氧化氯

3

3

3

8. 柠檬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9. 乙醇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0. 盐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1. 次溴酸

900(可用溴)

900(可用溴)

900(可用溴)

12. 乳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3,乳铁蛋白

20,000

20,000

20,000

14. 臭氧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5. 过氧乙酸和过氧化氢,含或不含1-羟乙基苯胺1,1-二膦酸、乙酸或硫酸或辛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6. 氢氧化钾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7. 氢氧化钠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8. 次氯酸钠

50(可用氯)

20(可用氯)

50(可用氯)

19. 硫酸钠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20. 硫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21. 磷酸三钠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c)要指定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的使用条件:

(i)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只能用于未经腌制、腌制、保存或任何其他形式加工的生肉

(ii) 具体而言,对于本地生产,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只能由以下人员使用:

根据《健康肉类和鱼类法案》获得脱骨或切肉许可的加工企业;或

根据《健康肉类和鱼类法案》获得许可的屠宰场。

(iii)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用于清洗、浸泡、喷洒或清洗肉类

(iv)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不用于使受污染的肉类适合人类食用

(v) 需要记录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使用的以下详细信息,并在使用日期后至少保存6个月:

使用的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的类型和数量。

在上述(c)(ii)段所述加工场所或屠宰场的工艺流程中使用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的阶段。

使用日期。

B)相应地,进口家禽和家禽产品的兽医条件、进口猪肉和猪肉产品的兽医条件,以及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将被修订,以包括以下条件: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PRT)只能用于未经腌制、腌制、保存或任何其他形式加工的生肉。该机构只能使用新加坡食品局批准的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直到其最大使用水平。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除了用于适当的卫生实践之外,还用于使受污染的肉类适合人类食用。"

8.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鸡肉中弯曲杆菌和沙门氏菌感染控制指南(CAC/GL 78/2011)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2022年第三季度。

拟公布日期:2022年第三季度。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第三季度。
[ ] 贸易促进措施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2年4月8日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及拟议规例将于以下网站公布: http://www.sfa.gov.sg/legislation (选择“食品销售法案”,然后点击“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PRT)法规草案”)   有关进口家禽及家禽产品的现行兽医条件、进口猪肉及猪肉产品的兽医条件,以及进口牛肉及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s://www.sfa.gov.sg/food-import-export/commercial-food-imports   或者,请写信至: 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 新加坡食品局 Jurong大道52号#14-01 #14-01室,邮编:-01 电话:+(65) 6805 2906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1
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