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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15
2021-11-23
21-883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欧盟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氟啶虫胺腈(农药活性物质);农药及其他农用化学品(ICS代码:65.100)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关于修订(EU)2015/1295号和540/2011号实施法规(活性物质氟啶虫胺腈审批要求)的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语言:英语 页数:5+2(附件)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EEC/21_7283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EEC/21_7283_01_e.pdf
7.
内容简述: 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要求依据(EC)1107/2009号法规以及2015年7月27日(EU)2015/1295号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啶虫胺腈)要求的验证数据评估结果修订活性物质氟啶虫胺腈的审批要求。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啶虫胺腈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条件和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只涉及该物质的出售。在完成审批限制且在所有库存产品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针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的法律行动,并且在适当的时候依据SPS程序进行单独通报。
还根据第G/TBT/N/EU/853号通报中的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

8.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并废除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理事会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获批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条例的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委员会实施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153号令,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 2018年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成员国、申请人和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依据验证数据进行氟啶虫胺腈验证数据农药风险评估的咨询结果技术报告。欧洲食品安全局配套出版物2018:EN-1474.73,第xx页。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sp.efsa.2018.EN-1474  2019年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基于提交的验证数据对活性物质氟啶虫胺腈进行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结论。2019年1月EFSA;17(3):5633,第14页。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19.5633  2020年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基于提交的验证数据对活性物质氟啶虫胺腈进行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结论。2020年1月EFSA;18(3):6056,第15页。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20.6056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2022年第一季度

拟公布日期:2022年第一季度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在欧盟公报上发布后 20 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仅就 TBT 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并通过通报 G/TBT/N/EU/853 向 TBT 咨询点提出意见。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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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