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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AUS/502/Add.14
2021-08-23
21-6370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紧急措施补遗

1.
通报成员: 澳大利亚
2.
负责机构: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谷斑皮蠹紧急措施通报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7.
内容简述: 2020年8月4日,澳大利亚发布了一份SPS通报(G/SPS/N/AUS/502),通知贸易伙伴其拟实施紧急措施,以保护澳大利亚免于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的进入、存活和传播。 计划分阶段落实施相关紧急措施,旨在改变植物产品和海运货柜进口条件。 本补遗旨在向贸易伙伴通报对通过商业途径进口的高风险植物产品的进口条件进行更新。
新的进口条件适用于2021年9月30日或之后出口的高风险植物产品。 不同出口国的进口条件不同。
注: 新的进口条件不适用于播种用种子以及因研究目的进口的低价商品(价值不超过1000澳元)。
上述更为严格的高风险谷斑皮蠹产品进口条件旨在补充2021年4月颁布的海运货柜措施。
谷斑皮蠹目标风险国
通过海运或空运方式从谷斑皮蠹目标风险国进口的高风险植物产品(https://www.agriculture.gov.au/import/arrival/pests/khapra_beetle)需要在海外通过批准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由出口国的政府官员完成检查。
批准的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溴化甲烷熏蒸和气调处理。 除了提供处理证书外,商品还应在进口后21天内进行相关处理,取得植物检疫证书,以证明其符合处理要求并且商品没有活体谷斑皮蠹。
处理和文件要求参见我方网站: https://www.agriculture.gov.au/pests-diseases-weeds/plant/khapra-beetle/high-risk-plant-products#phase-3-new-requirements-for-highrisk-plant-products-imported-via-all-commercial-pathways.
注: 气调处理只是一项临时措施。 同样需进口许可。 商品必须办理进口许可,然后方可进入澳大利亚。
所有其他国家
通过海运和空运方式从所有其他国家出口的高风险植物产品需要由出口国的政府官员完成检查,证明产品没有任何澳大利亚关注的谷斑皮蠹害虫(谷斑皮蠹关注品种清单参见https://www.agriculture.gov.au/pests-diseases-weeds/plant/khapra-beetle)。
未遵守这些要求将导致集装箱和/或商品无法出口至澳大利亚。
其他更新
请注意,澳大利亚紧急行动网站上列示的高风险植物产品定义已进行了更新,将不包括商业加工制粉、制粕或制片且袋装重量不超过25kg的商品(例如谷物粉(例如粗粒麦粉)、小麦粉、辣椒片和香料粉)。 该清单可以从以下网站获取: https://www.agriculture.gov.au/pests-diseases-weeds/plant/khapra-beetle/high-risk-plant-products#definition-of-highrisk-plant-products.
更多信息
对于通过所有商业途径进口的高风险植物产品的紧急措施的相关信息参见我方网站,此类信息将于2021年9月30日在生物安全进口条件系统(BICON)公布。
将公布本SPS通报的补遗,以通报后续阶段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日期。 对于有关措施的完整进口条件和细节,将在实施日期前在BICON(https://bicon.agriculture.gov.au/BiconWeb4.0)中进行概述。
若对于海外谷斑皮蠹处理存在任何问题,请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同上述措施相关的所有其他问题,请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请在电子邮件主题行标注“2级植物-谷斑皮蠹紧急行动”)。

8.
目标与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通报机构 澳大利亚堪培拉,邮政信箱:858,邮编:ACT 260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通报机构 澳大利亚堪培拉,邮政信箱:858,邮编:ACT 260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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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