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通报决议草案规定了进口到智利除平胸类鸟以外的工业养殖禽类的鲜、冷、冻禽肉和可食用内脏的以下卫生要求。
文本的关键方面包括以下所列:
1.
以下定义适用:
(a)
禽肉:本决议所述禽类的肌肉部分,包括骨骼结构周围的所有软组织,包括皮肤、脂肪层、肌腱、血管、神经、腱膜以及在屠宰和处理过程中未去除的任何组织。 也包括腌制和腌制肉类,以及其他任何无法降低风险的产品;
(b)
可食用内脏:屠宰的禽类头和脚;
2.
国家关于禽流感和新城疾的健康状况,以及对这些疾病的持续监测方案;
3.
提供肉类和可食用内脏的禽类所来自的禽类群体应满足的要求。
4.
对禽类的原产地、饲养方式、疫苗接种规格、屠宰、加工、储存地点、宰前和宰后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5.
肉和内脏的储存温度要求;
6.
包装要求和包装上显示的信息,以确保可追溯性;
7.
关于运输,文本规定了为确保隔间密封、产品隔离和所保持的温度和健康卫生条件需满足的要求;
8.
必须提供出口国提前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
9.
在肉制品和可食用内脏到货时,农业与畜牧局应根据相应规定确定检查和检验。
更多详情参见本通报随附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