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标题:船舶偶然排放国家性能标准
补遗理由:
[ ] 评议期变更日期:
[ ] 通过的通报措施日期:
[X] 公布的通报措施 - 日期:2024年10月9日
[X] 通报措施生效 - 日期:2024年11月8日
[X] 最终措施文本可从以下地址获取1: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USA/final_measure/24_06720_00_e.pdf
[ ] 通报措施撤回或撤销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报,则相关编号为:
[ ] 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已变更,文本可从以下地址获取1: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 ] 发布的解释性准则和文本可从以下地址获取1:
[ ] 其他:
【脚注1】:该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获得最终/修改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信息来提供。
说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正在根据《船舶意外排放法》(VIDA)颁布一项法规,该法规确立了联邦海洋污染控制装置的性能标准,适用于长度为79英尺及以上的主要非武装部队和非娱乐船舶在正常作业中偶然进入美国水域或毗连区水域的排放。联邦性能标准是与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协调并与有关州长协商制定的。最终标准一旦通过美国海岸警卫队关于实施、遵守和执行的相应法规成为最终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标准,将控制上述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并废除某些现有的联邦、州和地方船舶排放要求,从而简化对此类船舶意外排放的监管。EPA还颁布了各州必须遵循的程序,如果各州选择向EPA申请要求使用紧急最佳管理规范来解决水生公害物种(ANS)或水质问题(“紧急命令”),审查任何性能、法规或政策标准,要求对五大湖的排放提出额外要求,或向EPA申请禁止本规则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类型的船舶排放到特定水域,以提供更好的环境保护。
本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24年11月8日。然而,联邦性能标准自署长根据CWA第312(p)(5)条颁布的关于实施、遵守和执行联邦性能标准的法规成为最终、有效和可执行法规之日起生效。根据CWA第312(p)(3)(c)条,截至该日期,VGP的要求和署长根据NANPCA第1101条(16 U.S.C. 4711)(2018年12月3日生效)颁布的所有法规,包括33 CFR第151部分C和D子部分和46 CFR 162.060(2018年12月3日生效)中包含的法规,应视为已废除,不具有效力。同样,自同一日期起,VGP第6章中的任何CWA第401节认证要求应被视为已废除,不具有任何效力。
《联邦公报》第89编第82074页,《美国联邦法规》(CFR)第40编第139部分: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4-10-09/html/2024-22013.htm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4-10-09/pdf/2024-22013.pdf
本最终规则和之前以G/TBT/N/USA/1663通报的措施的案卷号为EPA-HQ-OW-2019-0482。该案卷文件夹可从Regulations.gov网站获取,网址为: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ket/EPA-HQ-OW-2019-0482/document,并可供查阅主要文件和辅助文件以及收到的评议意见。也可以在Regulations.gov网站上搜索案卷号获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