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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成员: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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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构:质量管理与合格评定部
越南标准、计量和质量委员会
地址:8 Hoang Quoc Viet Str., Cau Giay Dist., Ha Noi, Viet Nam
电话:+84. 2437911636
传真:+84. 243791159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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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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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产品和商品质量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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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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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 修订和补充《产品和商品质量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语言:越南语 页数:19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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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产品和商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和交易产品和商品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从事与产品和商品质量有关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产品和商品质量法》适用于在越南生产和交易产品和商品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从事与产品和商品质量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该法律草案修正、补充、增加和废除了《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的若干条款,具体如下:
1.补充修改条款:3、5、6、7、10、11、12、14、16、17、26、27、28、31、34、35、36、37、40、45、47、48、68、69、70
2.以下条款的新条目:
——关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第7a条
——第7b条,在产品和商品质量管理中应用的技术
——第25a条。出于状态管理目的的合格评定
3.废止:
——第12条第15款关于“第37条规定的进口商品质量检验成本和费用支付”的规定。
——第19条第7款关于“收取第37条规定的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费用”的规定。
——关于第37条第2款和第3款、第44条以及第66条第3款的规定。
过渡性条款
1.如果产品和商品已在决定、合格声明档案接收通知单、合格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制造、进口并在市场上流通,并在本法生效日期前按照《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了管理,则可继续在市场上流通。
2.如果合格评定机构在本法生效日期前已经按照《产品和商品质量法》的规定注册了其合格评定活动或被指定为国家管理部门服务,则其将继续营业,直至证书或指定决定中规定的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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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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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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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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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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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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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日期:2025年10月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自签署之日起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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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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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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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质量管理与合格评定部
越南标准、计量和质量委员会
地址:8 Hoang Quoc Viet Str., Cau Giay Dist., Ha Noi, Viet Nam
电话:+84. 2437911636
传真:+84. 243791159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VNM/24_05857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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