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及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如下类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厨房电器:
——常压环境下工作,以电热元件或电磁感应方式加热,额定功率不大于2000W的电饭锅;
——具有自动控制工作压力能力,以电热元件或电磁感应方式加热,额定功率不大于2000W 、额定容积不超过10L,额定蒸煮压力为40kPa-140kPa(表压)的电压力锅;
——常压环境下工作,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功率不超过2000W、额定容积不超过10L的电炖锅及类似器具;
——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250V,可通过握持手柄并倾斜壶身的方式从壶嘴倒水的电水壶;
——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W~3500W;
——最大额定输入功率在2500W及以下,利用频率为2450MHz的ISM频段电磁能量以及由电阻性电热元件加热炉腔内物品和食物的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如下类型的厨房电器:
——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商用微波炉、工业微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