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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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联邦食品安全和兽医办公室(FS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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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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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使用对动物残忍的方法生产的毛皮和毛皮制品(HS编码:43;ICS编码:59.140)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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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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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与第三国之间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过境和出口贸易条例/与欧盟成员国、冰岛、挪威和北爱尔兰之间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过境和出口贸易条例/毛皮和毛皮产品进口相关国家清单条例
语言:法语;德语 页数:16;16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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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该条例草案规定禁止进口以使用残忍对待动物的方法生产的毛皮和毛皮制品。“对动物残忍”一词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在动物福利领域的指导原则,特别是“免受疼痛、伤害和疾病”以及“免于恐惧和痛苦”的原则定义。由于自2014年起生效的毛皮申报义务一直被忽视,因此有必要实施进口禁令。进口禁令不适用于来自禁止残忍生产方式的国家的毛皮和毛皮制品,或者有证书证实这些产品未使用禁止的生产方式生产的毛皮和毛皮制品。在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内,将会制定一份禁止以残忍方法生产毛皮的国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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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保护公德,爱护动物;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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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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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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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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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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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2025年4月22日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2025年7月1日;生效之后将会有两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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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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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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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经济秘书处(SECO)
Holzikofenweg 36, 3003 Bern
Switzerland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CHE/24_02597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CHE/24_02597_01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CHE/24_02597_02_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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