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该命令草案规定批准管制物质、货物和设备标签程序,该程序确定了标签信息的统一要求、用于特定用途的管制物质标签文字的确切措辞,以及标签的位置、可读性和耐用性要求。
标签应特别注明以下信息:货物或设备是否含有或使用管制物质;所含或所使用的管制物质的通用工业名称和化学名称;以质量单位计算的货物中管制物质的实际或估计数量,以及消耗臭氧潜能值或全球升温潜能值、全球升温潜能值的当量。
根据该程序,下列货物/设备必须强制贴标签:制冷设备;空调设备;热泵;消防设备;电气开关设备;含有氟化温室气体的喷雾器,但用于输送药物成分的计量吸入器除外;含氟温室气体的所有容器;含氟温室气体溶剂;有机朗肯循环;发泡材料和预混多元醇。
该程序将适用于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投放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氟温室气体、含有这些物质的货物和设备的商业实体——管制物质经营者。
该命令草案根据乌克兰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经济活动管理法第3条第3部分、第12条和第13条制定,其中规定,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的货物和设备只有在贴有适当标签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上述法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了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和标签的最低要求。
该程序还根据2014年4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517/2014号关于含氟温室气体的法规第12条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废除了(EC)第842/2006号法规及和2015年11月17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5/2068号执行法规,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517/2014号法规确定含氟温室气体产品和设备的标签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