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在新西兰供应的药用大麻产品必须符合2019年药物滥用(药用大麻)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第18条规定的农药要求。然而,该要求目前并不可行,因此提议进行更改,以允许将某些活性成分/农用化学品用于吸入产品中的大麻中,并制定机制允许将授权用于粮食作物的农药用于其他给药途径的产品中。卫生部提议对第18条进行技术修订,以扩大允许用于新西兰药用大麻产品和含大麻的成分的农药的范围。
为控制因扩大农药在药用大麻上的使用范围带来的任何健康风险,卫生部提议要求农药活性成分的残留量必须符合第11版欧洲药典第2.8.13章所列的统计最大限量,前提是该农药不在允许使用的农药活性成分清单中,并且用于大麻的给药途径不是吸入。
有关提议更新该条例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以下网站上主动发布的内阁资料:内阁资料:改进药用大麻计划以更好地支持经济和研究机会 | 新西兰卫生部(https://www.health.govt.nz/about-ministry/information-releases/release-ministerial-decision-making-documents/cabinet-material-improving-medicinal-cannabis-scheme-better-support-economic-and-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