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该条例草案旨在修订ORRChem的附件1.17。该草案拟在该附件中增加五种物质,即:
· 四乙基铅;
· 4,4'-双(二甲基氨基)-4''-(甲基氨基)三苯甲醇[及浓度≥0.1%的米氏酮(EC 编号:202-027-5)或密克勒碱(EC 编号:202-959-2)];
· 1,3,4-二巯基-2,5-二硫酮、甲醛和4-正庚基苯酚(支链和线型)(RP-HP)[及浓度≥0.1%的w/w 4-庚基苯酚(支链和线型)]的反应产物;
· 2-乙基己基10-乙烷基-4,4-二辛基-7-羰基-8-氧杂-3,5-二硫杂-4-stannatetetradecanoate(DOTE)
· 2-乙基己基10-乙烷基-4,4-二辛基-7-羰基-8-氧杂-3,5-二硫杂-4-stannatetetradecanoate和2-乙基己基10-乙基-4-[[2-[(2-乙基己基)氧基]-2-氧代乙基]硫基]-4-辛基-7-氧代-8-氧杂-3,5-二硫杂-4- stannatetradecanoate的反应质(DOTE和MOTE的反应质)。
根据附件1.17,该附件所列物质原则上禁止投放市场和使用。在瑞士,欧盟委员会授予的授权被视为禁令豁免,条件是该物质必须按照欧盟授权投放市场和使用。此外,ORRChem附件1.17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通报机构可应要求批准进一步的临时豁免,以免除在瑞士的市场投放和使用禁令。
2021年11月,欧盟对禁止使用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的内在特性进行了补充,除了生殖毒性外,还增加了干扰内分泌的特性。因此,之前被豁免一般禁令的某些用途不再享受豁免。对ChemRRV的修订规定了对欧盟法规的相应调整。此外,实践经验表明,三种六价铬化合物使用的一般豁免措辞需要澄清。
根据欧盟法律,ORRChem附件2.16和2.18规定规定禁止将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汽车部件和车辆以及电气和电子设备、电缆和替换部件投放市场。没有不含受管制物质替代品的部件不受禁令限制。该草案旨在参照欧盟法律指定适用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