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世界贸易组织
|
G/TBT/N/BDI/320, G/TBT/N/KEN/1382, G/TBT/N/RWA/823, G/TBT/N/TZA/894, G/TBT/N/UGA/1734
2023-02-23
|
|
|
原文:
|
通 报
1. |
通报成员: 乌干达
|
2. |
负责机构:卢旺达标准委员会(RSB) KK 15 Rd, 49,邮政信箱:7099 卢旺达基加利 电话:+250 78830349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网站:www.rsb.gov.rw
|
3. |
通报依据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HS编码:10)
HS编码:10
ICS编码:67
|
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6. |
通报标题: DEAS 1126-1:2023,强化加工谷物食品(FPCBF)——规范——第1部分:供6至59月龄的人使用
语言:英文 页数:14页 链接网址:
|
7. |
内容简述: 本东非标准草案规定了面向6个月至59月龄人群的强化加工谷物食品的要求、抽样和试验方法。本标准不包括EAS 72所涵盖的产品。
|
8. |
目标与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欺骗性行为预防和消费者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保护环境;质量要求;协调一致;减少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力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2. |
相关文件: AOAC 2001.0,测定玉米和玉米片中伏马菌素B1和B2的官方方法;AOAC 944.02,测定面粉中铁的官方方法——分光光度法;AOAC 965.33,测定过氧化值的官方方法;AOAC 984.27,测定婴儿配方奶粉中钙、铜、铁、镁、锰、磷、钾、钠和锌的官方方法;AOAC 986.18,测定小麦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官方方法——气相色谱法;AOAC 992.04,测定乳和乳婴儿配方奶粉中维生素A的官方方法;AOAC 999.11,测定食品中的铅、镉、铜、铁和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CODEX STAN 193,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ODEX STAN 73,罐装婴儿食品标准;CODEX STAN 74,婴幼儿加工谷类食品标准;ISO 16958,乳、乳制品、婴儿配方奶粉和成人营养品——脂肪酸组成的测定——毛细管气相色谱法。CAC/GL 21,食品微生物学标准制定和应用的原则和指南;CAC/GL 23,营养和健康声称使用指南;CAC/RCP 1,食品卫生通则;EAS 38,预包装食品组合的标签;EAS 803,营养标签——要求;ISO 11085,谷物、谷物制品和动物饲料——通过兰德尔萃取法测定粗脂肪和总脂肪含量;ISO 15141-1,食品——谷物和谷物制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第1部分:硅胶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ISO 15214,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嗜温乳酸菌计数的水平方法——30°C下的菌落计数技术;ISO 16050,食品——谷物、坚果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和黄曲霉毒素B1、B2、G1和G2总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ISO 16649-1,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β-葡萄糖醛酸酶阳性大肠杆菌计数的水平方法——第1部分:44°C下使用5-溴-4-氯-3-吲哚基β-D-葡糖苷酸的菌落计数技术;ISO 20483,谷物和豆类——氮含量的测定和粗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凯氏定氮法;ISO 21527-2,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用于计数酵母和霉菌的水平方法——第2部分:水分活度小于或等于0.95的产品中的菌落计数技术;ISO 2171,谷物、豆类和副产品——焚烧法测定灰分产量;ISO 24333,谷物和谷物产品——抽样;ISO 4832,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大肠菌群计数的水平方法——菌落计数技术;ISO 5498,农业食品——粗纤维含量的测定——通用方法;ISO 6579,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沙门氏菌属的水平检测方法;ISO 6888-1,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其他物种)的计数的水平方法——第1部分:使用Baird-Parker琼脂培养基的技术;ISO 712,谷物和谷物制品——水分含量的测定——参考方法;ISO 7932,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假定蜡样芽孢杆菌计数的水平方法——30°C下的菌落计数技术;ISO 16649-2,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微生物学——β-葡萄糖醛酸酶阳性大肠杆菌计数的水平方法
|
13. |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待定
|
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