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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VNM/235
2022-08-22
22-6339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越南
2.
负责机构:越南卫生部食品管理局 地址:138A Giang Vo, Ba Dinh District, Hanoi, Viet Nam 电话:+(84 4) 3846 4489/ +(84 4) 3846 3702 传真:+(84 4) 3846 373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站: http://www.vfa.gov.vn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各种食品


HS编码:9801,9803,9812  

ICS编码:67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关于修改、补充和废除卫生部发布的若干食品安全法律文件的通知草案

语言:越南语 页数:75页 链接网址:
7.
内容简述: 本次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修改、补充及废除的若干食品安全法律文件条文如下:2019年8月30日卫生部关于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第24/2019/TT-BYT号通告;-卫生部关于食品中污染物和化学品最高限量的第46/2007/QD-BYT号决议;-卫生部2019年7月17日第18/2019/TT-BYT号通告,指导膳食补充剂生产和交易的良好生产规范(GMP);-2014年11月24日卫生部关于功能性食品管理的第43/2014/TT-BYT号通知;卫生部长2015年12月1日第48/2015/TT-BYT号通告,规定卫生部管理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卫生部2020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和废除卫生部颁布或联合颁布的一些立法文件的第29/2020/TT-BYT号通告;该通知草案将废除以下法律文件:-2011年4月1日卫生部长关于食品质量、卫生和安全抽样检验准则的第14/2011/TT-BYT号通知;-卫生部2008年12月11日第38/2008/QD-BYT号决定,颁布“规定食品中三聚氰胺交叉污染的最高限量”。-卫生部2016年4月13日第1348/QD-BYT号决定,关于更正卫生部2015年12月1日第48/2015/TT-BYT号通知,规范卫生部管理的食品生产和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检查活动                 
8.
目标与理由: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2.
相关文件: 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通用标准192-1995关于用作加工助剂的物质的准则CAC/GL 75-2010 拟批准日期:2022年12月1日 拟生效日期:通过后6个月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VNM/22_5714_00_x.pdf %%%G/TBT/N/VNM/235 2022年8月22日(22-6339)页码:1/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原件:英文tbt编号- 1 -G/TBT/N/VNM/235- 1 -通报。以下通报根据第10.6条发出。1.通报成员:越南。如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第3.2和7.2条):2.负责机构:越南卫生部食品管理局 地址:138A Giang Vo, Ba Dinh District, Hanoi, Viet Nam 电话:+(84 4) 3846 4489/ +(84 4) 3846 3702 传真:+(84 4) 3846 373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站:http://www.vfa.gov.vn。负责处理有关通报的反馈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如与上述不同,应注明:3.根据第2.9.2[X]、2.10.1[ ]、5.6.2[ ]、5.7.1[ ]、3.2[ ]、7.2[ ]条通报,其他:4.所覆盖产品(提供HS或CCCN(如适用),或者国家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CS)):各类食品 5.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关于修改、补充和废除卫生部发布的若干食品安全法律文件的通知草案;(75页,越南语)。6.内容简述:本次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修改、补充及废除的若干食品安全法律文件条文如下:2019年8月30日卫生部关于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第24/2019/TT-BYT号通告;-卫生部关于食品中污染物和化学品最高限量的第46/2007/QD-BYT号决议;-卫生部2019年7月17日第18/2019/TT-BYT号通告,指导膳食补充剂生产和交易的良好生产规范(GMP);-2014年11月24日卫生部关于功能性食品管理的第43/2014/TT-BYT号通知;卫生部长2015年12月1日第48/2015/TT-BYT号通告,规定卫生部管理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卫生部2020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和废除卫生部颁布或联合颁布的一些立法文件的第29/2020/TT-BYT号通告;该通知草案将废除以下法律文件:-2011年4月1日卫生部长关于食品质量、卫生和安全抽样检验准则的第14/2011/TT-BYT号通知;-卫生部2008年12月11日第38/2008/QD-BYT号决定,颁布“规定食品中三聚氰胺交叉污染的最高限量”。-卫生部2016年4月13日第1348/QD-BYT号决定,关于更正卫生部2015年12月1日第48/2015/TT-BYT号通知,规范卫生部管理的食品生产和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检查活动 7.目标与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如适用):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8.相关文件: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通用标准192-1995关于用作加工助剂的物质的准则CAC/GL 75-2010。9.
13.
拟批准日期:2022年12月1日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咨询点[ ]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地址和网址(如能提供):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VNM/22_5714_00_x.pdf %%%G/TBT/N/VNM/235 2022年8月22日(22-6339)页码:1/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原件:英文tbt编号- 1 -G/TBT/N/VNM/235- 1 -通报。以下通报根据第10.6条发出。1.通报成员:越南。如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第3.2和7.2条):2.负责机构:越南卫生部食品管理局 地址:138A Giang Vo, Ba Dinh District, Hanoi, Viet Nam 电话:+(84 4) 3846 4489/ +(84 4) 3846 3702 传真:+(84 4) 3846 373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站: http://www.vfa.gov.vn。负责处理有关通报的反馈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如与上述不同,应注明:3.根据第2.9.2[X]、2.10.1[ ]、5.6.2[ ]、5.7.1[ ]、3.2[ ]、7.2[ ]条通报,其他:4.所覆盖产品(提供HS或CCCN(如适用),或者国家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CS)):各类食品 5.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关于修改、补充和废除卫生部发布的若干食品安全法律文件的通知草案;(75页,越南语)。6.内容简述:本次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修改、补充及废除的若干食品安全法律文件条文如下:2019年8月30日卫生部关于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第24/2019/TT-BYT号通告;-卫生部关于食品中污染物和化学品最高限量的第46/2007/QD-BYT号决议;-卫生部2019年7月17日第18/2019/TT-BYT号通告,指导膳食补充剂生产和交易的良好生产规范(GMP);-2014年11月24日卫生部关于功能性食品管理的第43/2014/TT-BYT号通知;卫生部长2015年12月1日第48/2015/TT-BYT号通告,规定卫生部管理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卫生部2020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和废除卫生部颁布或联合颁布的一些立法文件的第29/2020/TT-BYT号通告;该通知草案将废除以下法律文件:-2011年4月1日卫生部长关于食品质量、卫生和安全抽样检验准则的第14/2011/TT-BYT号通知;-卫生部2008年12月11日第38/2008/QD-BYT号决定,颁布“规定食品中三聚氰胺交叉污染的最高限量”。-卫生部2016年4月13日第1348/QD-BYT号决定,关于更正卫生部2015年12月1日第48/2015/TT-BYT号通知,规范卫生部管理的食品生产和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检查活动 7.目标与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如适用):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8.相关文件: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通用标准192-1995关于用作加工助剂的物质的准则CAC/GL 75-2010。9.拟批准日期:2022年12月1日 拟生效日期:通过后6个月 10.意见反馈截止日期:通知后60天 11.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地址和网址(如能提供):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VNM/22_5714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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