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补遗随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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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限更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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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通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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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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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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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措施的文本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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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撤销-日期:
重新通报措施时相关标志:
【X】 通报措施内容或范围更改,以及文本可从1获取:
设备法规,辐射健康和研究中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联系人t: (02) 8815-960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www.fda.gov.ph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PHL/modification/22_3399_00_e.pdf
新的评论截止日期(如适用):自通报日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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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性指南发布,以及文本可从
1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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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说明:拟定通告旨在校准和修订第2017-013号FDA通告,以便同卫生部第2018-0002号行政令保持一致,同时,依据第2021-002号FDA通告及其修订案规定的该行政令的分阶段实施要求为医用放射设备提供相关指南。
1可通过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最终/修订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文本出处获取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