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补遗随附理由:
【】
评论期限更改-日期:
【】
通报措施通过-日期:
【】
通报措施发布-日期:
【】
通报措施生效-日期:
【】
最终措施的文本可从
1获取:
【】
通报措施撤销-日期:
重新通报措施时相关标志:
【X】
通报措施内容或范围更改,以及文本可从
1获取:阿拉伯语版本: https://sfda.gov.sa/ar/regulations/66195
英语版本: https://sfda.gov.sa/en/regulations/66195
新的评论截止日期(如适用):
【】
解释性指南发布,以及文本可从
1获取:
【】
其他:
说明:第2条增添以下术语定义:
• 清真食品
• 清真屠宰托运/发运证书
• 清真产品托运/发运证书
• 清真证书
第4.5条的相关项目(1.1和2.1)已进行以下修订:
项目
|
文本
|
修订文本
|
1.1
|
向沙特阿拉伯出口的胴体或分割肉随附的清真屠宰证书必须由经沙特阿拉伯批准的清真屠宰监督机构所认证的伊斯兰教机构或中心出具。
|
向沙特阿拉伯出口的胴体和分割肉应随附清真屠宰托运/发运证书,证明动物依据沙特/GSO技术法规进行屠宰,该证书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真中心认证的清真认证机构出具。
|
2.1
|
含肉类成分的清真食品发运时随附的清真证书应由指定的伊斯兰教机构或中心出具。
|
如果依据沙特/GSO技术条例产品使用的原料需要办理清真证书,证明其符合沙特清真标准和法规,则此类产品在托运/发运时应随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真中心认证的清真认证机构出具的清真食品发运证书。
|
1可通过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最终/修订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文本出处获取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