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补遗随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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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限更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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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通过-日期: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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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发布-日期: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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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生效-日期: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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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措施的文本可从
1获取:《环境保护和管理(温室气体)法规》(2022年):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SGP/final_measure/22_2685_00_e.pdf
《环境保护和管理(规定受监管商品)法令》(2022年):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SGP/final_measure/22_2685_01_e.pdf
《环境保护和管理(受监管商品和注册供应商)法规》(2022年):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SGP/final_measure/22_2685_02_e.pdf
《环境保护和管理(受监管商品-豁免)法令》(2022年):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SGP/final_measure/22_2685_03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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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撤销-日期:
重新通报措施时相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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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措施内容或范围更改,以及文本可从
1获取:
新的评论截止日期(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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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性指南发布,以及文本可从
1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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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说明:该WTO第G/TBT/N/SGP/56号通报补遗旨在告知成员国已敲定通报的文件,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法》制定的附属立法(SL)。该附属立法规定了相关使用制冷剂且具备较高全球变暖潜能值(“GWP”)的制冷和空调(“RAC”)设备的供应限制。拟议限制的目的和要求同之前第G/TBT/N/SGP/56号文件通报的相同。关于相关要求,详情参见本文件中的通报。
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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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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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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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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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管理(温室气体)法规》(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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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IPCC AR 5”)定义管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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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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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管理(规定受监管商品)法令》(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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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对RAC设备(即商用水冷式制冷机、家用空调和家用冰箱)进行监管。
· 为行业提供过渡期,以便其适应供应限制要求:
受监管RAC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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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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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水冷式制冷机,制冷能力达到或超过1,055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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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冷式制冷机不再进行监管,如果满足以下要求,则供应商可以供应此类产品:
(a) 制冷机在2022年10月1日前进口至新加坡或者在新加坡完成生产,同时在2022年10月1日(含)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供应;
(b) 依据202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协议供应制冷机且并非换货;或者
(c) 依据相关协议(依据该协议供应(a)条或(b)条规定的制冷机)的保修规定供应制冷机(用作换货,品牌和型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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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相无管道室内空调(分立式(带变频器))(制冷能力不超过17.6kW),不包括单相变制冷剂流量(VRF)空调
单相无导管室内空调(分离式(无变频器)),制冷能力不超过17.6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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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空调和/或家用冰箱不再进行监管,如果满足以下要求,则供应商可以供应此类产品:
(a) 家用空调和/或家用冰箱在2022年10月1日前进口至新加坡或者在新加坡完成生产,同时在2022年10月1日(含)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供应;
(b) 依据2022年3月31日前签署的协议供应空调和/或冰箱;或者
(c) 依据2022年3月31日或之后且2022年10月1日前签署的协议于2022年10月1日(含)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供应空调和/或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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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容量最大900升的单相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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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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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管理(受监管商品和注册供应商)法规》(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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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供应商和受监管RAC设备的注册要求(包括征收的费用)。
· 制定受监管RAC设备的现行测试标准和方法。
· 规定受监管RAC设备使用制冷剂不得超过以下GWP限值:
受监管RAC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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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潜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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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水冷式制冷机,制冷能力达到或超过1,055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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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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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相无管道室内空调(分立式(带变频器))(制冷能力不超过17.6kW),不包括单相变制冷剂流量(VRF)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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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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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相无导管室内空调(分离式(无变频器)),制冷能力不超过17.6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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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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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容量最大900升的单相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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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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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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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管理(受监管商品-豁免)法令》(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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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蒙特利尔议定书》涵盖的氟氯烃化合物(HCFC)制冷剂和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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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通过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最终/修订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文本出处获取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