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河北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853
2021-11-17
21-8686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氟啶虫胺腈(农药活性物质);农药和其他农用化学品(ICS65.100)


HS编码:3808  

ICS编码:65.100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修订(EU)第2015/1295号和第540/2011号实施法规,涉及活性物质氟啶虫胺腈的批准条件

语言:英语/英语 页数:5/2 链接网址:
7.
内容简述: 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根据2015年7月27日(EU)第2015/1295号法规(批准活性物质氟啶虫胺腈在欧盟使用)中要求的验证性数据评价,根据(EU)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啶虫胺腈的批准条件进行了修订。将根据本法案规定的限制条件,对含有氟啶虫胺腈的现有授权植保产品进行审查。
然而,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的上市销售。在批准限制和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量采取单独的法律行动,并在适当的时候根据SPS程序单独发出通报。

8.
目标与理由:为了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保产品投放市场)批准活性物质,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体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在本法规第4条中(以及其附件II中的详细说明),列出了认证所需满足的标准。(EU)第2015/1295号法规批准了氟啶虫胺腈用于植保产品的活性物质,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蜜蜂的确认性信息。在对验证性信息进行评估后,所提供的信息未证明室外使用对蜜蜂(尤其是大黄蜂和独居蜜蜂)无风险。因此,已通知的实施法规草案旨在将活性物质磺胺草胺的批准条件限制在仅用于永久性温室中,以保护蜜蜂。该决定基于在欧洲食品安全局的领导下在欧盟层面进行的风险评估同行评审。欧盟成员国应在必要时撤销或修改对含有氟啶虫胺腈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的授权,最迟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欧盟成员国可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给予宽限期,该宽限期最迟应在通知的实施条例草案生效后12个月内结束。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2.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年10月21日(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保产品投放市场并废除理事会指令79/117/EEC和91/414/EEC: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 欧盟委员会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实施法规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批准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OJ L153,11.6.2011,第1–186页)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 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2018年。关于与成员国、申请人和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协商的结果的技术报告,根据确认性数据对磺草酮进行的农药风险评估。EFSA支持出版物 2018:EN-1474. 73 pp.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sp.efsa.2018.EN-1474 • 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2019年。根据提交的确证性数据对活性物质磺胺草胺的农药风险评估进行同行审评的结论。EFSA期刊2019;17(3):5633, 14 pp.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19.5633 • 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2020年。根据提交的确证性数据对活性物质磺胺草胺的农药风险评估进行同行审评的结论。EFSA期刊2020;18(3):6056, 15 pp.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20.6056
13.
拟批准日期:2022年第一季度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 20 天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邮箱:[email protected] 该文本可在EU-TBT网站上找到: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TBT/EEC/21_7189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TBT/EEC/21_7189_01_e.pdf
1
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