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1.1本标准规定了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为供销售、分销和使用,预先包装货物的标签上应包含信息的要求,此类信息的展示方法,以及在必要的地方所使用的措辞和计量单位。
1.2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发的国家法规中,已对货物或货物类别所加的标签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的;特别包括
i)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器械类货物或货物类别;
ii)用于农药和有毒化学品的货物或货物类别;
b)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具体标签要求的货物或货物类别;
c)农产品货物或货物类别。
d)仅用于出口的货物,符合其出口所至国家强制执行的标签标准或法律的要求;
e)未开封,或未包装或未加盖包装出售的货物;
f)在有买方在场的情况下称重、计量或清点的货物,不论是否包装;
g)礼品包装货物;及
h)集装箱上的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