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河北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794
2024-09-10
原文:
通  报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5893_00_e.pdf
1.
通报成员: 欧盟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食品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所有贸易伙伴
6.
通报标题: 修正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含羟基蒽衍生物特定植物的第(EC)1925/2006号法规附件三的委员会法规草案(EU)(欧洲经济区相关文本)。

语言:英语 页数:5 页数:5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5893_00_e.pdf
7.
内容简述:

本委员会法规草案涉及禁止在食品中使用含有羟基蒽衍生物的特定植物制剂,这是基于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科学意见,并经过一段时间的欧盟审查,在此期间,食品经营商或任何其他相关方可以提交科学数据来证明有关植物制剂的安全性。
2017年11月2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通过了一项评估食品用羟基蒽衍生物安全性的科学意见。该意见认为,在食品中使用大黄、桂皮和鼠李及其制剂可能会对健康产生有害影响,但科学上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根据(EC)第1925/2006号法规第8(2)条规定的程序,自该法规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根据2021年3月18日(EU)第2021/468号法规对有关植物制剂进行欧盟审查,允许相关方在24个月内向欧洲食品安全局提供安全性证据。
2024年3月20日,欧洲食品安全局就根据(EC)第1925/2006号法规第8(4)条提交的与大黄、药用大黄及其杂交品、美鼠李、欧鼠李和番泻制剂安全性有关的额外科学数据通过了一项科学意见。欧洲食品安全局在其意见中得出结论,不能根据提交的研究确定正在评估的植物制剂的安全性。因此,根据(EC)第1925/2006号法规第8(5)条的程序,相关植物制剂应纳入(EC)第1925/2006号法规附件三第A部分,意味着禁止在食品中使用。
 

8.
目标与理由: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2025年第一季度

拟公布日期:2025年第一季度

拟生效日期: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4年11月9日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1
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