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规定,不再延长对活性物质的审批。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嗪草酮植保产品的授权。不延长审批的依据为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规定对该物质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之前,该物质已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审批。
为使活性物质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嗪草酮进行评估和同行审查期间,发现了一些令人关切的问题和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这些事项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中有详细说明。
嗪草酮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中的标准,被确定为人类甲状腺(T)模式的内分泌干扰物,而且尚未证明在当前的拟定使用条件下,人类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以忽略不计。
在评估的所有代表性用途中,旁观者和居民暴露估值均超过了既定的A(AOEL)值。
针对蜜蜂的现有更高级别研究不足以排除对蜜蜂的高风险。
这些问题意味着嗪草酮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规定的审批标准。
现有的授权需要予以撤销;欧盟成员国最迟必须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回含有嗪草酮的现有植保产品。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规定了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12个月内到期(预留了最终使用季);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市场投放。在不再批准及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之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根据SPS程序单独发出通报。
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已根据TBT协定在第G/TBT/N/EU/1076号通报中进行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