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制特别法案》第21条或第25条,希望进口符合总理令规定要求(如符合检查结果)的食品等的人士,可按年度计划申请计划进口,并取得食品药品安全大臣的批准。对总理令规定的事项进行调整时,应向食品药品安全部长提出申请,并取得变更事项的批准。
如果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或在计划进口期间谎报进口等,可撤销计划进口审批。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计划进口。
计划进口的具体内容,如批准程序、修改批准程序和撤销程序等,按总理令的规定执行。
根据年度计划批准进口的食品等可免除全部或部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