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应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3-02-28 如下信息:
某些产品内/表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
第G/SPS/N/EU/581号文件(2022年7月21日)中通报的提案现已由欧盟委员会2023年2月15日(EU)第2023/377号法规通过,该法规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关于某些产品内部或表面的苯扎氯铵(BAC)、氯苯胺灵、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DAC)、粉唑醇、吡草胺、尼古丁、丙溴磷、精喹禾灵、硅铝酸钠、噻苯咪唑和三唑醇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55期,2023年2月22日,第1页】。本法规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
该补遗通报涉及:[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