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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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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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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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动物源性食品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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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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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2023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3/411号法规,该法规修订了关于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作用参考点应用的(EU)第2019/1871号法规(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页数:3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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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存在的非允许药理活性物质的行动参考点(RPA)的(EU)第2019/1871号法规规定了某些禁用物质的行动参考点(RPA),该法规于2022年11月28日起适用。该法规草案规定,在严格条件下,某些产品中的氨基脲(SEM)可免于适用行动参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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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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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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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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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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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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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2023年2月23日
拟公布日期:2023年2月24日
拟生效日期:[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11月28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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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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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弗罗萨特街101号邮编:B-1049 电话: +(32 2) 29 54263 传真: +(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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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地址:布鲁塞尔弗罗萨特街101号邮编:B-1049 电话: +(32 2) 29 54263 传真: +(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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