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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成员: 中国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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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市政署(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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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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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品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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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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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 第02/2023号行政法规——第11/2020号行政法规的修正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语言:中文和葡萄牙文 页数:412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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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以及为更好地监管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对第11/2020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该法规对农药和食品类别的覆盖范围。第02/2023号行政法规是一项规范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食品安全标准,该法规对第11/2020号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替换了所附表格的规定,并对附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表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清单)和表2(食品中农药最大再残留限量清单)。本行政法规规定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和最大再残留限量,以及本法规附件中规定的获豁免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清单。在本行政法规中,“农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分销和加工过程中用于预防、销毁、吸引、驱除或控制有害生物的任何物质,或可用于动物以控制体表寄生虫的任何物质,包括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干燥剂、疏果剂或发芽抑制剂的物质,以及在作物收获前后用于防止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变质的物质,但不包括肥料、动植物营养素、食品添加剂和兽药。根据本行政法规,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和最大再残留限量应符合附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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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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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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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典委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最大再残留限量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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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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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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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2023年1月11日
拟公布日期:2023年2月13日
拟生效日期:[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3年2月14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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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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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市政署 地址:新马路163号 电话:+(853) 8296 1111 传真:+(853) 8296 111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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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市政署 地址:新马路163号 电话:+(853) 8296 1111 传真:+(853) 8296 111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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