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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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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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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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谷物(HS编码: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动物源性食品(HS编码:0201、0202、0203、0204、0205、0206、0207、0208、0209、0210)以及某些植物源性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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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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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该法规涉及某些产品内/表阿维菌素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
语言:英语
页数:262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4610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4610_01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4610_02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4610_03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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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拟定法规草案涉及对阿维菌素现有最大残留限量的审查。这些物质在某些商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发生了变化:增加或降低。较低的最大残留限量是在更新了检测限和/或删除欧盟不再批准的旧用途或考虑了人类健康问题的旧用途之后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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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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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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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典委对阿维菌素的最大残留限量(177)https://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codex-texts/dbs/pestres/pesticide-detail/en/?p_id=177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X] 否 原因:
欧盟目前的政策是,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欧盟最大残留限量将与国际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保持一致: (i) 欧盟为审议中的商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ii) 欧盟目前的最大残留限量低于国际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iii) 国际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在消费者保护、支持数据和推断等方面为欧盟所接受。如果欧盟认为拟议的国际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不可接受,它将向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提出保留意见。欧盟提出的保留意见载于有关的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报告:http://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committees/committee/related-meetings/en/?committee=C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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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5年2月23日(EC)第396/2005号法规,规定了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量,并修订了欧盟理事会第91/414/EEC号指令。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05R0396 欧洲食品安全局;对有关阿维菌素的某些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重点评估的合理意见。《欧洲食品安全局公报》2021年;19(10):6842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pdf/10.2903/j.efsa.2021.6842 欧洲食品安全局;对各种作物中阿维菌素的进口容许量设定的合理意见。《欧洲食品安全局公报》2020年;18(7):6173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20.6173 欧洲食品安全局;对第12条最大残留限量审查和修改各种商品中阿维菌素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之后,对验证性数据评估的合理意见。《欧洲食品安全局公报》2020年;18(1):5989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20.5989(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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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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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2023年1月
拟公布日期:2023年2月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二十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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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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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司,D2组——多边国际关系, 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B-1049,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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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司,D2组——多边国际关系, 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B-1049,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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