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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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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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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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农药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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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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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关于修订(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审批要求),并废止(EU)第2018/185号执行法规的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语言:英语
页数:4+3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3376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3376_01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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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由于并未提交2013年10月24日(EU)第1031/2013号委员会执行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要求的验证数据,依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审批要求进行修订。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唑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则可能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另行发出通知。
根据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第G/TBT/N/EU/890号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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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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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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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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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并废除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理事会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获批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委员会实施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153号令,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1R0540-20220301&qid=1651582218896
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EC)第1272/2008号法规,用于修订和废除第67/548/EEC和1999/45/EC号指令,以及修订(EC)第1907/2006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353号令,2008年12月31日,第1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8R1272&qid=1651597406251
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2016年10月6日有关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农药风险评估的审查结论。欧洲食品安全局2016年期刊;14(11):4604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full/10.2903/j.efsa.2016.4604
2018年10月15日关于以下成分的意见:5-氟-1,3-二甲基-氮-[2-(4-乙基-2-戊胺)苯基]-1H吡唑-4-甲酰胺2''-[(RS)-1,3-二甲基丁基]-5-氟-1,3-二甲基吡唑-4-笨胺基甲酰;戊苯吡菌胺(CLH-O-0000001412-86-233/F)
https://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9cc30b92-d86c-d75e-74b7-a92bad9e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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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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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2022年第三季度
拟公布日期:2022年第三季度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2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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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仅接受有关TBT相关问题的评议,此类评议应通过G/TBT/N/EU/890号通报的形式向TBT咨询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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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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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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