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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65
2022-05-11
22-369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欧盟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农药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关于修订(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审批要求),并废止(EU)第2018/185号执行法规的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语言:英语 页数:4+3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3376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3376_01_e.pdf
7.
内容简述: 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由于并未提交2013年10月24日(EU)第1031/2013号委员会执行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要求的验证数据,依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审批要求进行修订。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唑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则可能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另行发出通知。
根据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第G/TBT/N/EU/890号通报。
8.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并废除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理事会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获批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委员会实施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153号令,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1R0540-20220301&qid=1651582218896 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EC)第1272/2008号法规,用于修订和废除第67/548/EEC和1999/45/EC号指令,以及修订(EC)第1907/2006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353号令,2008年12月31日,第1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8R1272&qid=1651597406251 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2016年10月6日有关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农药风险评估的审查结论。欧洲食品安全局2016年期刊;14(11):4604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full/10.2903/j.efsa.2016.4604 2018年10月15日关于以下成分的意见:5-氟-1,3-二甲基-氮-[2-(4-乙基-2-戊胺)苯基]-1H吡唑-4-甲酰胺2''-[(RS)-1,3-二甲基丁基]-5-氟-1,3-二甲基吡唑-4-笨胺基甲酰;戊苯吡菌胺(CLH-O-0000001412-86-233/F) https://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9cc30b92-d86c-d75e-74b7-a92bad9e3379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2022年第三季度

拟公布日期:2022年第三季度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2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仅接受有关TBT相关问题的评议,此类评议应通过G/TBT/N/EU/890号通报的形式向TBT咨询点提出。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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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