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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成员: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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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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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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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HS代码:1106、1207、1208、1211、1515、2007、2103、2106、2305、2836、12024、12129、13023、20081、100610、100620、100630、190230、200599、200897、200899、253090、391290、0710、0801、0805、0813、070960、07099、0905、0906、0907、0908、0910、08022、08025、081090、09042、09093、08071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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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X] 特定地区或国家
阿根廷;阿塞拜疆;巴西;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中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冈比亚;洪都拉斯;印度;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巴基斯坦;塞内加尔;斯里兰卡;韩国;苏丹;土耳其;越南;乌干达;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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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2021年12月15日发布的(EU)第2021/2246号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是第(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的修正案,临时增加了官方控制和紧急措施。根据(EU)第2017/625号执行法规和欧
语言:英语、西班牙语、法语
页数:30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0372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0372_00_s.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SPS/EEC/22_0372_00_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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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EU)第2019/1793号法规规定了从部分第三国(见附件一)进口某些非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时需遵循的临时新增官方控制规定;以及由于真菌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五氯苯酚、二恶英与微生物污染)的污染风险,从部分第三国进口某些食品和饲料的特殊进口条件(见附件二——新增官方边境管制和官方证书要求以及第三国的取样和分析结果)。
本执行法规修订了(EU)第2019/1793号执行法规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引入了以下变更:
- 将附件一中的巴西产黑胡椒、多米尼加共和国产茄子和辣椒,除甜豆和长豇豆以外,以及土耳其产柑橘和橙子转移到附件二;
- 将附件二中的阿根廷产花生和花生制品以及阿塞拜疆产榛子和榛子制品转移到附件一;
- 从附件一中删除土耳其产榛子和榛子制品;
- 减少附件一规定的对进口中国甜椒进行识别和物理检查的次数;
- 增加附件二规定的对印度进口辣椒和越南进口火龙果进行识别和物理检查的次数;
- 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花生进口国家涉及的条目,添加花生酱;将洪都拉斯产加利亚甜瓜、印度产鸡腿(辣木)、印度产和巴基斯坦产大米、斯里兰卡产积雪草和mukunuwenna(一种斯里兰卡产叶菜)以及土耳其产葡萄柚、小茴香和干牛至叶列入附件一;
- 将摩洛哥产刺槐豆(角豆),以及从刺槐豆和刺槐豆种子中提取的粘液和增稠剂(无论是否改性)、墨西哥产番茄沙司和其他番茄酱以及乌干达产辣椒(甜椒除外)列入附件一;
- 将中国黄原胶、从印度进口的刺槐豆(包括从刺槐豆中提取的粘液和增稠剂)、瓜尔豆胶、几种香料、碳酸钙和含植物成分的食品补充剂,以及从韩国进口的含植物成分的食品补充剂和方便面、马来西亚产和土耳其产刺槐豆(包括从刺槐豆中提取的粘液和增稠剂)和越南产方便面列入附件二;
- 删除了对印度产芝麻进行实验室检查的要求,原为排除农药污染的可能性。
此外,本执行法规修订了(EU)第2019/1793号实施法规第14条,特别是涉及过渡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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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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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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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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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19年10月22日发布的(EU)第2019/1793号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规定了临时新增官方控制和紧急措施。根据(EU)第2017/625号执行法规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178/2002号执行法规从第三国进口某些货物时,应适用此类措施。(EU)第2019/1793号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将代替(EC)第669/2009号欧盟委员会法规以及(EU)第884/2014号、第2015/175号、第2017/186号和第2018/1660号实施法规(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OJ L 277,2019年10月29日,第89页)(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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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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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2021年12月15日
拟公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1月6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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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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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D2-多边国际关系
布鲁塞尔弗弗罗萨特街101号,
邮编:B-1049
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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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D2-多边国际关系
布鲁塞尔弗弗罗萨特街101号,
邮编:B-1049
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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