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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34
2021-12-20
21-951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欧盟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局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谷物(HS编码: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动物源性食品(HS编码:0201、0202、0203、0204、0205、0207、0208、0209、0210)和某些植物源性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2、附件3和附件5关于对某些产品内/表1,4-二甲基萘、8-羟基喹啉、唑啉草酯和缬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修订的委员会法规草案 (与欧洲经济区(EE

语言:英语 页数:6页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EEC/21_7888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EEC/21_7888_01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EEC/21_7888_02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EEC/21_7888_03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EEC/21_7888_04_e.pdf
7.
内容简述: 拟议的法规草案涉及对某些食品中1,4-二甲基萘、8-羟基喹啉、唑啉草酯和缬菌胺现有最大残留限量的审查。某些商品中该类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有所提高或降低。在更新检测限和/或删除旧用途确定了较低的最大残留限量,该类旧用途在欧盟不再批准或不能排除导致人类健康问题。某些物质的残留定义也作了更新。  
8.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品法典关于唑啉草酯的最大残留限量。 法典最大残留限量(MRLs)清单见: http://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codex-texts/dbs/pestres/pesticides/en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X] 否   原因: 欧洲食品安全局在对1,4-二甲基萘、8-羟基喹啉、唑啉草酯和缬菌胺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审查后,对验证性数据的评估发表了理性的意见。基于该意见,法规(EC)第 396/2005号应进行相应的修订。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05年2月23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关于植物及动物源性食物及饲料中或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法规(EC)第 396/2005号,并对理事会指令91/414/EEC进行了修订。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05R0396 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布的关于1,4-二甲基萘最大残留限量(MRLs)设定的合理意见。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1.6597 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布的关于8-羟基喹啉最大残留限量(MRLs)设定的合理意见。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1.6566 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布的关于唑啉草酯最大残留限量(MRLs)设定的合理意见。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1.6503 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布的关于缬菌胺最大残留限量(MRLs)设定的合理意见。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1.6591 (英语)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2022年6月

拟公布日期:2022年9月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本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20天起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2年2月18日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局D2部门-多边国际关系 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 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局D2部门-多边国际关系 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 B-1049 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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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