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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AUS/531
2021-12-20
21-951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澳大利亚
2.
负责机构:澳新食品标准局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一般食品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关于对修订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2021年11月30日)附表20进行修订的提案。

语言:英语 页数:6 链接网址:
https://apvma.gov.au/sites/default/files/gazette/food-standards/proposal_to_amend_schedule_20_in_the_australian_new_zealand_food_standards_code_gazette_no_24_tuesday_30_november_2021.pdf
7.
内容简述: 本提案旨在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进行修订,使以下各种农用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与其他国家有关农用和兽用化学品的安全有效使用法规保持一致:指定植物商品中的苯草醚、丁氟螨酯、嘧菌环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Florylpicoxamid、咯菌酯、草甘膦、甲基咪草烟、灭草烟、丙环唑和螺虫乙酯;制定动物商品中的苯草醚、丁氟螨酯和Florylpicoxamid  
8.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CAC/MRL 1 2009年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   CAC/MRL 2 2009年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CAC/MRL 3 2001年最大再残留限量(EMRLs)以及欧盟委员会通过或撤销的相关标准的后续变更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X] 否   原因: 某些拟议的限量可能与《食品法典》规定的限量有所不同。 澳大利亚设立最大残留限量所采用的科学方法与国际最佳实践相一致。各国根据适用于其区域的良好农业规范(GAP)或良好兽医规范(GVP)设定最大残留限量。由于虫害、疾病和环境因素各不相同,不同生产区域和国家的农用和兽用化学品使用模式也有所不同。这就意味着澳大利亚食品中农用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可能与法典标准不一致。澳大利亚农药残留评估程序可访问https://apvma.gov.au/node/1037进行查阅。 澳大利亚兽药残留评估程序可访问https://apvma.gov.au/node/719查阅。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Series/F2015L00468 (英语)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2022年2月18日

拟公布日期:2021年12月18日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2年2月28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2年2月18日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新食品标准局 邮政邮箱: 5423 地址:KINGSTON ACT 2604 澳大利亚 传真:+61 2 6271 227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新食品标准局 邮政邮箱: 5423 地址:KINGSTON ACT 2604 澳大利亚 传真:+61 2 6271 227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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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