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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16
2021-11-30
21-899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欧盟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吡唑萘菌胺(农药活性物质)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之(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批准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修订(EU)第540/2011号委员会执行法规以及废除(EU)第1037/2012号实施

语言:英语 页数:4页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EEC/21_7410_00_e.pdf
7.
内容简述: 本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的批准。
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为确保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批准活性物质,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 为确保获批,须满足法规第4条所列(及其附件二中详述的)标准。
如果依据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表明相关活性物质不再符合(EC)1107/2009号法规第4条的批准要求,则随时可以对此类活性物质进行审查。
对于依据(EC)第1272/2008号法规划入具有1B类生殖毒性(R1B)的物质,禁止予以批准,除非可以证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对人类的风险可以忽略。
2020年12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风险评估委员会将吡唑萘菌胺划入R1B物质。由于该物质会在作物中残留,因此其风险并非可忽略风险(故对消费者的风险并非可忽略风险)。
这意味着吡唑萘菌胺不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批准标准,因此,应撤销此批准。
需要撤销现有授权; 欧盟成员国最迟须在生效日期后三个月撤销含吡唑萘菌胺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 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规定的宽限期已经获准,且最迟在生效日后六个月到期。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 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也已到期,则可能就MRL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发出单独通知。
还根据第G/TBT/N/EU/857号通报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

8.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并废除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理事会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 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获批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委员会实施法规(《欧盟官方公报》第153号令,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 2020年12月10日通过的风险评估委员会意见 https://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095e630c-18d9-994c-4d8f-82c4c28e3238  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EC)第1272/2008号法规,用于修订和废除第67/548/EEC和1999/45/EC号指令,以及修订(EC)第1907/2006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8R1272  G/TBT/N/EU/826号通报 http://tbtims.wto.org/en/RegularNotifications/View/173586?FromAllNotifications=True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2022年第一季度

拟公布日期:2022年第一季度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 仅接受有关TBT相关问题的意见,此类意见应在G/TBT/N/EU/857通知中向TBT咨询点提出。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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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