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本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的批准。
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为确保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批准活性物质,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 为确保获批,须满足法规第4条所列(及其附件二中详述的)标准。
如果依据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表明相关活性物质不再符合(EC)1107/2009号法规第4条的批准要求,则随时可以对此类活性物质进行审查。
对于依据(EC)第1272/2008号法规划入具有1B类生殖毒性(R1B)的物质,禁止予以批准,除非可以证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对人类的风险可以忽略。
2020年12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风险评估委员会将吡唑萘菌胺划入R1B物质。由于该物质会在作物中残留,因此其风险并非可忽略风险(故对消费者的风险并非可忽略风险)。
这意味着吡唑萘菌胺不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批准标准,因此,应撤销此批准。
需要撤销现有授权; 欧盟成员国最迟须在生效日期后三个月撤销含吡唑萘菌胺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 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规定的宽限期已经获准,且最迟在生效日后六个月到期。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 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也已到期,则可能就MRL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发出单独通知。
还根据第G/TBT/N/EU/857号通报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