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茚虫威作出重新批准。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茚虫威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该重新批准基于(EC)第1107/2009号法规规定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已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
为确保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批准活性物质,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中列出了(以及其附件二中也详述了)批准前必须要满足的标准。在对茚虫威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需要明确很多无法被最终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这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所作结论中进行了详细说明。欧洲食品安全局明确了一个重大问题,即所有代表性用途均对野生动物具有长期高风险,生菜的代表性用途对消费者和工人具有高风险,玉米、甜玉米和制种生菜的代表性用途对蜜蜂具有高风险。此外,由于案卷资料不足,尚有几个方面的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这些问题意味着,茚虫威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规定的批准标准,因此目前尚不能批准,需要撤销现有授权;欧盟成员国最迟须在生效日期后三个月撤销含茚虫威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规定的宽限期已获批准,且最迟在生效日后六个月到期。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期,则可能就MRL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发出单独通知。
还根据第G/TBT/N/EU/827号通报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