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采取临时措施,在新冠病毒肺炎导致控制系统严重中断期间,控制对人类、动植物健康以及动物保护的风险,提供方案,以允许管控机构在严格的参数范围内授权自然人通过任何可用的通信手段,在他们的指示下进行官方管控和官方活动;检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文件;在边境或远离边境的地方进行文件检查;以及通过远程通讯与操作员举行会议。
《2021年官方管控(临时措施)(冠状病毒)(修订)法规》(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21/78/made),修订了第2020/466号欧盟委员会实施法规(EU)(“欧盟条例”),该法规根据《2018年欧盟(退出)法》(“法案”)保留为欧盟直接法律,以允许英国官方管控系统的地役权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的截止日期之后继续有效。它还恢复了先前在欧盟法规中的一项规定,允许获得适当授权的人员在主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检查。第2020/466号欧盟委员会实施法规(EU)最初由欧盟于2020年4月1日根据参考文件G/SPS/N/EU/380通报。
《2021年官方管控(临时措施)(冠状病毒)(修订)(第2号)法规》(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21/681/made),将经《2021年官方管控(临时措施)(冠状病毒)(修订)法规》最后修的适用截止日期修改为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