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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70
2021-05-28
21-442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新加坡
2.
负责机构:国家公园委员会/动物及兽医服务机构(简称“NParks/AVS”)
3.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非人灵长类动物(供动物园展览);HS代码:01061100

HS编码:

ICS编码: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进口灵长目动物和鸟类的兽医条件。

语言:英语 页数:4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SGP/21_3708_00_e.pdf
7.
内容简述:

现就进口灵长目动物和鸟类的兽医条件作出评审及修订如下:

根据第四部分:兽医资格证

1.        应包括文本如果托运的动物在有黄热病的国家的机场中途停留,必须事先获得国家公园委员会/动物及兽医服务机构的批准,并且动物必须用防蚊板条箱进行运输;"

2.        还应包括文本动物将在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活体动物条例》的集装箱中运输。

以下章节中的修正案不受评论期限制,且具有促进贸易功能,将于202171日生效。】

根据第四部分: 兽医资格证

3.        关于居住和出口前检疫要求的修正案,修订前:

o    "(a)      不符合动物园2年居住条件的动物,出口前已在防蚊围栏内被隔离检疫至少三(3)个月;

(b)       符合动物园2年居住条件的动物,出口前已在动物园内隔离至少一(1)个月。

修订后:

o    "(a)      自出生之日起或者出口前已在原产地连续居住2年的动物,在出口前至少被隔离检疫三十(30)天;或者

(b)       不符合动物园2年居住条件的动物,出口前已在防蚊围栏内被隔离检疫至少九十(90)天。

4.        关于疫苗接种的修正案,修订前:

o    除非国家公园委员会/动物及兽医服务机构批准,这些动物从未接种过黄热病疫苗,也没有在出口后三十(30)天内接种过任何疫苗;"

修订后:

o    除非国家公园委员会/动物及兽医服务机构批准,这些动物在出口后三十(30)天内未接种过任何疫苗;"

5.        关于防蚊围栏要求的修正案,修订前:

o    如果动物不符合在动物园居住2年的要求,将保留防蚊围栏和运输板条箱的运输方式要求;"

修订后:

o    对于不符合动物园2年居住要求的动物,将以放在防蚊板条箱中的方式进行运输。

根据第六部分:检疫

1.        关于检疫的修正案,修订前:

o    当不符合动物园2年居住要求的动物到达后,应以动物园批准的区域为界,在防蚊围栏内至少隔离三(3)个月。

修订后:

o    “(a) 当不符合动物园2年居住要求的动物到达后,应以进口商场所批准的区域为界,在防蚊围栏内至少隔离九十(90)天; 或者

(b)      自出生之日起或者出口前已在原产地连续居住2年的动物,应在进口商场所的批准区域内至少隔离三十(30)天。

2.        关于抵达后结核病(简称“TB”)检测内容的修正案(删除了黄热病检测),修订前:

o                动物在抵达后两周内,应在检验期间获得下列检验的阴性结果:

(i)    黄热病血清检查。 动物卫生和动物福利部总干事应酌情销毁检验结果具有临界或阳性滴度的动物; 以及

(ii)   与哺乳动物和鸟类结核菌素进行皮肤对比试验,以及其他相关的确认试验(如有需要)。 动物卫生和动物福利部总干事应酌情决定销毁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动物。

修订后:

动物在抵达后两周内,应在检验期间获得下列检验的阴性结果: 使用哺乳动物旧结核菌素(简称“MOT”)进行的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与哺乳动物和鸟类结核菌素进行的比较皮肤试验,以及其他相关的验证性试验(如有需要)。会对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动物进行调查,并对其采取适当的疾病控制措施,如销毁。


8.
目标与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进口灵长目动物和鸟类的兽医条件见于本通报附件。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第1-2号修正案: 2021年8月2日。第3-7号修正案:2021年6月5日。

拟公布日期:第1-2号修正案: 2021年8月2日。第3-7号修正案:2021年6月5日。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第1-2号修正案将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生效。第3-7号修正案具有促进贸易功能,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第1-2号修正案将于2021年7月27日生效。第3-7号修正案不受评论期限制,且具有促进贸易功能,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动物及兽医服务机构 国家公园委员会 收件人:专业及科学服务科动物及兽医计划处 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09-01,邮编:608550 新加坡共和国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进口灵长目动物和鸟类的兽医条件见于本通报附件。 如欲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 动物及兽医服务机构 国家公园委员会 收件人:专业及科学服务科动物及兽医计划处 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09-01,邮编:608550 新加坡共和国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1
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