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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成员: 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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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食品药物管理局(泰国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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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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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含大麻部分的食品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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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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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报标题: 根据B.E.2522食品法案发布的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含大麻部分的食品"No. … B.E.…(....)。
语言:泰文
页数:3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THA/21_3044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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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容简述: 根据泰国皇家政府有关促进大麻经济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员会规定某些标准的某些大麻部分应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关麻醉品分类的大众卫生部通报制约。因此,该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食品行业用大麻应遵守食品法,并根据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据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条及6(1)、6(2)、6(4)、6(5)、6(6)、6(7)、6(8)、6(9)条及6(10)条,大众卫生部特发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划分为特别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报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四氢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类直接接触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售: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
婴幼儿营养品;
大众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加工质量或标准:
四氢大麻醇不应超过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应超过1.41毫克/包;
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复杂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规定的物质分析;
毒素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毒素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化学污染物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污染物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应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关质量或标准通报;
MOPH有关某些特殊食品项通报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应视情况而定。
第5款——生产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厂家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据MOPH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相关通报控制生产工艺。
生产商应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库存记录。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添加剂通报的规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包装通报的规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遵循 MOPH食品包装标签通报的规定。此外, 某些食品项目应遵循 MOPH有关特殊食品项目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出一条"警告”信息,它位于一个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内,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背景色成对比。文本框边缘色应与标签色成对比;
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如有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可引起困倦,避免开车或操纵重型设备”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每份包装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日服用量应不超过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体部分”的信息应显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产品常用名;
如大众卫生部规定了其它信息,应予显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遵循MOPH有关营养标签的通报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遵循 MOPH有关健康声明的通报要求。
第12款——本通报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另通过TBT通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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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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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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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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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含污染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内病源微生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添加剂;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容器;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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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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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公布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知后当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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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通报传达日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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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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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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