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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成员: 几内亚,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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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泰国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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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依据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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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及含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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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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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 根据食品法案B.E.2522发布的大众卫生部通报草案B.E.….(....)——“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及含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的保
语言:泰文
页数:8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0/SPS/THA/20_5118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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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根据佛历2522年(公历1979年)泰国麻醉品法案项下麻醉品计划列表5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所提及的豁免大麻某些部分,促进经济作物大麻的政府政策,尤其是根据佛历2522年(公历1979年)食品法案项下食品业准用的非活性大麻籽,大众卫生部(MOPH)认为,准许用作食品配料的大麻籽、大麻籽油须遵从食品法,且符合供人食用的用途。因此,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及含大麻籽保健品、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已发布如下:
第1条款——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及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应属一种专控食品。
第2条款——本通报规定以下定义;
“大麻籽” 系指大麻种子,学名Cannabis sativa L.subsp.sativa。
“大麻籽油” 系指大麻籽获取的脂肪酸甘油脂。
“大麻籽蛋白质”系指由氨基酸组成的大分子有机化合物。大麻籽油经压榨萃取后,每克脱壳大麻籽或大麻籽粉可提供4热卡。
“含大麻籽保健品、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系指常规食品以外的消费产品,其成分包括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此类产品有片剂、胶囊、粉末、薄片、液体或其它形态,属非常规食品。它是为获取健康益处的消费者所提供的产品。
第3条款——大麻籽要求
1) 根据大麻麻醉品计划5相关部级法规,可发芽大麻籽生产商、进口商或卖家应获取生产、进口、销售或占有许可证。
2) 食品用大麻籽的质量和标准应如下所示:
2.1) 根据佛历2522年(公历1979年)泰国麻醉品法案规定,应采用麻醉品计划列表5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要求的非活性种子;
2.2) 污染物不得超过含污染物食品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以及下列要求;
(1) 镉不得超过每公斤干重大麻籽0.3 毫克。
(2) 铅不得超过每公斤干重大麻籽10毫克。
2.3) 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1) 四氢大麻醇(THC总量)总量不得超过每公斤干重大麻籽5毫克。
(2) 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每公斤干重大麻籽30毫克。
THC及CBD总量分析方法应遵守本通报附件1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2.4) 杀虫剂残留不得超过含杀虫剂残留食品相关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所规定的最大限量。
3) 只有质量和标准符合本通报的大麻籽应准许才能用于生产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或保健品。其它食品使用大麻籽应符合泰国食药局(FDA)发布的相关通报。
第4条款——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或含大麻籽保健品餐饮场所的要求
1)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或含大麻籽的保健品生产商应视具体情况,满足下列要求;
1.1) 根据大麻麻醉品计划5的法规规定,将可存活大麻籽加工成为饮食场所所用的非活性大麻籽时,生产商应获取所有许可证。此外,生产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应遵守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相关的大众卫生部通报规定。
1.2) 当饮食场所直接食用非活性大麻籽时,生产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应遵守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相关的大众卫生部通报规定。
生产商应保持生产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或含大麻籽保健品所用的大麻籽油数量记录。
第5条款——大麻籽油的要求
1)大麻籽油的生产加工应采用泰国食药局(FDA)批准的榨制或机械加工方法进行机械加工,用水清洗、沉淀、过滤或或离心脱水法净化。
2) 大麻籽油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2.1) 大麻籽油具体特性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香味,且无异物和腐臭气味;
2.2) 皂化值为184-205 mg KOH/g油;
2.3) 韦氏碘值为153-167;
2.4) 非皂化物不得超过15 g/ kg油;
2.5) 每克油的酸值不得超过4.0 mg KOH。当酸值表示为游离脂肪酸百分比时,游离脂肪酸百分比与酸值的换算法应符合本要求;
2.6) 每公斤油的过氧化值不得超过15毫当量的活性氧;
2.7) 105 C下的水份及挥发物不得超过0.2% m/m;
2.8) 皂含量不得超过0.005 % m/m;
2.9) 不溶性杂质不得超过0.05% m/m;
2.10) 大麻籽油的化学及物理特性应符合本通报规定的要求;
2.11) 大麻籽油的脂肪酸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要求。当脂肪酸的组成与附件2不同时,应征得泰国食药局(FDA)的批准;
2.12) 污染物不得超过含污染物食品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2.13) 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1) 每公斤大麻籽油所含四氢大麻醇(Total THC)总量不得超过10毫克。
(2) 每公斤大麻籽油所含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75毫克。
THC与CBD总量的分析方法应遵守本通报附件1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3) 不含矿物油;
(4) 每公斤大麻籽油含铁不得超过5.0毫克;
(5) 每公斤大麻籽油含铜不得超过0.4毫克。
2.14) 病原体不得超过食品病原微生物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2.15) 大麻籽油的食品添加剂、容器及标签应符合大众卫生部相关通报。
3) 应只准许质量与标准符合本通报要求的大麻籽油作为一种保健品成分使用。其它食品使用大麻籽油应得到泰国食药局(FDA)的批准。
第6条款——大麻籽蛋白质的要求
1) 大麻籽蛋白质的生产加工应是一种机械加工或化工工艺,它从脱壳大麻籽油或大麻籽粉分离出大麻籽油副产品并碾磨成粉末的蛋白质。
2) 大麻籽蛋白质的质量和标准如下所示:
2.1) 大麻籽蛋白质具体特性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香味及无异物;
2.2) 潮湿度不超过10%;
2.3) 执行蛋白质含量应视情况而定;
(1) 在大麻籽蛋白质或大麻籽粉的情况下,不低于30%;
(2) 在浓缩大麻籽蛋白质的情况下,不低于65%;
(3) 在大麻籽蛋白质分离的情况下,超过90%;
2.4) 污染物不得超过含污染物食品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2.5) 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1) 四氢大麻醇(THC总量)总量不得超过5毫克/公斤;在大麻籽蛋白质或大麻籽粉的情况下,每公斤大麻籽蛋白质不得超过30毫克大麻二酚(CBD);
(2)在浓缩大麻籽蛋白质及分离大麻籽蛋白质的情况下,不得查出四氢大麻醇(THC总量)及大麻二酚(CBD)的总量。
THC与CBD总量分析方法应遵守本通报附件1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2.6) 病原体不得超过食品病原微生物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2.7) 大麻籽蛋白质食品添加剂、容器及标签应符合大众卫生部相关通报。
3) 应只准许质量与标准符合本通报的大麻籽蛋白质作为一种保健品成分。其它食品使用大麻籽蛋白质应得到泰国食药局(FDA) 的批准。
第7条款——含大麻籽保健品、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要求。
1)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质量与标准应如下所示:
1.1) 应视情况遵行活性成分的规定;
(1)大麻籽应遵循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且保健品中的含量应根据当局所准许的数量执行。
(2) 本通报规定的大麻籽油应遵循质量和标准,且保健品中的含量应根据当局所准许的数量执行。
(3)大麻籽蛋白质应遵循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且保健品中的含量应根据当局所准许的数量执行。
1.2) 污染物不得超过大众卫生部(MOPH)含污染物食品标准相关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1.3) 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1) 四氢大麻醇(THC总量)总量不得超过5毫克/公斤食品。
(2) 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30毫克/公斤食品。
THC与CBD重量分析方法应遵守本通报附件1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1.4) 检测出的病原体不应超过以下限量;
(1) 0.1克食品中不得查出金黄色酿脓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
(2) 0.1克食品中不得查出梭菌属菌(Clostridium spp.)
(3)用最大概率数法查出每1克食品不得超过3个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
1.5)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保健品的生产、食品添加剂及包装应符合大众卫生部的相关通报;
2)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标签应遵循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及以下要求(视情况而定):
2.1) 食品名称 ”保健品”应作为名称的一部分或与名称相伴。
2.2) 保健品的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表述如下:
(1) 片剂或胶囊形式的保健品用每包数量表示。
(2) 液态保健品用净容量表示。
(3) 固体或其它形式的保健品用净重表示。
2.3) 按降序排列的保健品主要成分名称和数量;
2.4) 应用明显文字标识以下声明;
(1) “本产品提供欧米茄6脂肪酸,即亚油酸及欧米茄-3脂肪酸,即α-亚麻酸。当大麻籽或大麻籽油作为活性成分时,每粒胶囊含大麻籽油…(注明)…毫克,由亚油酸…(注明)..
毫克及α-亚麻酸…(注明)…毫克所组成”。
(2) “应按适当比例食用五种食品”。
(3) 矩形框内的“警告”字母不低于1.5
mm,文框颜色与标签背景色呈鲜明对比。
(4) “儿童、孕妇及哺乳妇女禁用”。
(5) “如出现异常症状,立即停止食用”。
(6) “过敏者或对这些物质过敏的人应知道含THC和CBD物质”。
(7) “对疾病预防或治疗无效果”采用粗体字,其字母颜色与背景框成对比。
(8) “食品过敏信息:当大麻籽或大麻籽蛋白质为一种食品成分时所含大麻籽蛋白质”。
(9) 泰国食药局(FDA)规定的其它声明
3)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营养声明应遵循大众卫生部营养标签相关通报。
4)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健康声明应遵循大众卫生部健康声明相关通报。
第8条款——应禁止任何有关THC与CBD物质类型或总量的声明,包括食品内THC及CDB物质总量的相关卫生声明。
第9条款——本通报自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草案另通过TBT通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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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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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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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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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含污染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内病源微生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添加剂;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容器;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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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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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公布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知后当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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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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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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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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