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预包装食品标签(No.2)”
适当修订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367。根据食品法B.E.2522(1979)第5(1)条和第6(10)条的规定,公共卫生部据此颁布通报如下:
第4、11及14条应撤销,由修订的通报代替。
第4条应增加第4/1条。
修订案内容是泰语。为此,修正的问题以英文摘录。更多信息,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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