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每年上市的超过1吨的分阶段物质应在一定期限内登记,负责物质注册的经营者应事先通报政府化学物质的名称,及预计生产或进口的数量等;
•到目前为止,应当通报包含危险化学物质的产品。修订后的法案规定当产品中含致癌或诱突变危险物质超过0.1%时应当通报。
•需要授权物质除非得到授权,否则不得生产、进口、使用或出售,免除使用授权的情况除外;
•对于生产、进口、使用或出售禁用受限物质的人员,新制定了处罚规定。
•危险化学物质的销售商应向购买危险物质的人员提供危险信息,无论是注册信息还是产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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