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智利
|
2. |
负责机构:交通和电信部
如与上述不同,应注明负责处理有关通报的评议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
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副秘书处
|
3. |
通报依据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摩托车、踏板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或四轮越野摩托车和其他类似的机动两轮或三轮车辆的所有驾驶员和乘客应佩戴的防护头盔
HS编码:
ICS编码:
|
5.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6. |
通报标题: 交通和电信部交通副秘书处2000年第231号法令修正案草案
语言:西班牙语 页数:5 链接网址:
|
7. |
内容简述: 认为有必要修订交通和电信部2000年第231号法令(该法令规定某些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客有义务佩戴头盔),以便:
1.更新法规(取消日本法规,将欧洲法规更新为“第22号法规-修订版5-06系列修正案”);
2.删除对批号的引用;
3.规定认证必须基于符合申请时生效的法规的文件;
4.规定有义务提交工厂平面图,但这些平面图不包括在要提交的背景信息中;
5.当根据联合国法规进行认证时,要求在提交国际认证的同时提交测试报告和工厂背景信息;
6.制定指导手册内容的最低要求,并规定在交通和电信部网站上公布该手册;
7.规定通过头盔制造商出具的文件证明头盔使用寿命的义务;
在五年或五年以上前获得认证的情况下,要求重新进行认证。
|
8. |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9.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10.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1.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2. |
相关文件:
|
13.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
|
14.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5.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6.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贸易法规司
国际经济关系副秘书处
外交部
地址:Teatinos 180, piso 11, Santiago, Chile
电话: (+56) 2 2827 5250
传真: (+56) 2 2380 949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https://www.mtt.gob.cl/wp-content/uploads/2024/08/ModificacionDS231_ConsultaOMC.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CHL/24_05734_00_s.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