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该条例规定,“英国上市许可”包括以下不同类型的许可:UKMA(UK)(1类)和UKMA(2类)许可,允许在英国所有地区销售药品;UKMA(GB)许可,不允许在北爱尔兰销售药品;UKMA(NI)许可,不允许在大不列颠销售药品。该条例对2012年的条例进行了修订,以确保提及的许可类型准确无误。
该条例规定,将现行以大不列颠为地域限制的上市许可转换为在全英国有效的许可。
该条例还规定了一项新要求,即对于上述各类许可,产品均须标注“仅限英国”的标签;并规定不适用欧盟委员会(EU)第2016/161号法规中所载的产品标识和防篡改装置规则。
该条例做出的变更意味着,有相同标签和相同包装的相同产品将可以在英国全国范围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