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 制定详细程序,并在引入自我符合性确认制度后对目标设备进行重新分类(新增第11、12条/第18条、新增第45款/第27条、新增第3款/新增附件表格第21号/修订附表1)
o 自我符合性确认设备和目标设备重新分类的撰写、披露、文件存储、变更和终止的新程序和方法
· 制定报告和纠正不合格设备的详细程序(新增第25条/新增附件表格第22~24号)
o 在确认通过合格评定的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制定新的程序和方法,用于报告不合格情况、提交行动计划和结果(如纠正和收集)以及披露不合格设备的信息等。
· 指定海外制造商的国内代理并明确代理事项等(修订第30条)
o 明确指定合格评定国内代理的依据和代理事项,并制定变更指定国内代理的新程序。
· 修订合格评定标识方法(完整修订附表5)
o 表明已收到合格评定时,必须在设备和包装上同时标明,但标记方法已简化为可在设备或包装上标明。
· 根据电波法等的修订,对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并对附件表格重新编排(修订第1、3、5、8、10、13~24、26~32 条/修订附表4、6、7/修订了附件表格第1、4、5、6、8~10~13、17~20号)。
o 根据无线电波法的修订和新的通知规定等更新条款编号和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