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拟议的法规制定了车辆设计和生产中与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以及使用可回收成分相关的循环性要求(这些要求将在车辆型式认证时进行验证)以及车辆零部件和材料信息和标签的要求。还载列了生产商扩展责任、报废车辆的收集和处理以及欧盟向第三国出口旧车的要求。
报废车辆(ELV)法规提案以两项现行指令为基础,并取代了这两项指令:关于报废车辆的第2000/53/EC号指令和关于机动车辆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的型式认证的第2005/64/EC号指令。
为确保改进车辆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 循环设计:法规生效的6年之后,新的型式认证车辆必须符合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再生性(第4条)以及物质(第5条)方面的要求。经型式认证的新车必须至少含有25%从消费后塑料废物中回收的塑料,其中25%来自回收的报废车辆(第6条)。经型式认证的新车的设计必须确保易于从报废车辆中拆卸电池和电机,并且不妨碍拆卸和更换最有价值的部件,以便重新使用和回收(第7条)。此外,第9条规定了新车的制造商制定循环战略的义务;第10条要求申报车辆中的可回收成分,并提供有关拆除和更换车辆部件、组件和材料的信息(第11条)。这些要求将在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法规还预见新的内容——在法规生效后6年内投放市场的每辆车均应配有数字形式的循环车辆护照(第13条)。
· 上述设计相关要求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但第11条除外,该条还应适用于L3e至L7e、M2、M3、N2、N3和O类车辆。
· 二手车出口。为提高从欧盟出口到第三国的车辆质量,只有根据COM/2023/451附件I所列标准不属于报废车辆,且根据第2014/45/EU号指令适合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才可获准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该要求应在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