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在一般禁令程序(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consumer-product-safety/legis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policies/information-regulated-parties-enforcement-approach-general-prohibitions.html)中,便携式电加热器已从“表1:相关危害的确认”移至“表2:对人类健康或安全的危害评估的评议期”。加拿大卫生部分三步确定一类消费品是否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
· 表1:(相关危害的)确认;
· 表2:评议期(对人类健康或安全的危害评估);以及
· 表3:裁定(人类健康或安全危害通知)
因此,加拿大卫生部提议,加拿大的所有便携式电加热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和测试标准:
· CSA C22.2第46-13号(R2018)——电空气加热器,或
CAN/CSA E60335-2-30:13(R2018)——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第2-30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采用IEC/CEI 60335-2-30:2009,第五版,2009年11月,附带含加拿大的偏差事项)或
· 加拿大卫生部确定的同等性能标准。
加拿大卫生部将该提案中的便携式电加热器定义为,一种可加热周围空气和/或物体的电线连接设备,可在多个地点使用。
该提案包括以下设备:
· 所有类型的便携式电加热器,包括但不限于:对流加热器、风扇加热器、便携式底板加热器、辐射加热器、充液散热器式加热器。
· 既可安装也可独立运行的便携式电加热器。
· 具有其他功能的便携式电加热器,如仅风扇模式和空气净化功能。
不包括以下设备:
· 固定连接的电加热器。燃烧燃料的加热器。
加拿大卫生部邀请利益相关方在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5月19日的咨询期内提出意见。加拿大卫生部将在确定是否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时考虑这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