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补遗理由:
[ ]评议期变更-日期:
[X]通过的通报措施-日期:2024年1月2日
[X]公布的通报措施-日期:2024年1月16日
[X]通报措施生效-日期:2024年1月17日
[ ]最终措施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脚注参考文件:1]:[1:该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网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获取最终/修改措施和/或解释性指南的信息提供。]
[ ]通报措施被撤回或撤销-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报,相关编号:
[X]通报措施的内容或范围发生变更,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1: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THA/modification/24_01765_00_x.pdf
新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如适用):
[ ]发布的解释性指南和文本可从以下途径获取1:
[ ]其他:
说明:本通报修订了“标签委员会关于将含有激光的产品确定为标签管制产品的通知”,其目的是在第4条第4款中增加以下说明:
“根据TIS 60825第1-2564 部分(2021年)为在本国销售而制造、订购或进口的、含有第1类激光的产品,无需在标签上注明以下信息:
1. 波长和最大输出功率
2. 禁止事项:“请勿将激光束射入眼睛。”
3. 注意事项:“14岁以下儿童应在家长监护下使用。””
本通报自2024年1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