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提议对药品等安全法规进行如下修订:
A. 完善与提交上市许可相关的规定(修订法规第4条)
在全流程代工的情况下,将免于提交GMP评估资料;对于没有替代品的国家基本药物,在申请批准时,可以用说明函代替部分提交资料,以实现快速批准,最大限度地减少韩国患者的治疗空白。
B. 明确试验性新药批准申请的提交材料(修订法规第24条,第23号表格)
在批准试验性新药(IND)申请时,明确规定可以提交评估研究用新药是否符合GMP和GCP的必要数据。
C. 改进药品短缺报告(修订法规第49条,附录8II第27号)
将药品短缺报告的截止日期设置为提前180天,即使出现短缺也必须报告,以便政府能够积极应对短缺问题,并加强对不报告情况的行政处罚标准,以提高报告的有效性。
D. 完善专利名录项目的相关程序(修改法规第62-4条和第62-11条,新增第59-8号表格)
在变更专利清单所列事项时,将对不需要向利益相关者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次要事项进行规范,并编制在报告上市前批准失效原因时应提交的文件和程序。
E. 修改与安全管理人员有关的行政处分(修订法规[附录8]II.第23、29号)。
在未指定安全管理人员、未报告变更或取消的情况下,将处置标准修改为暂停销售业务。
F. 重组与确定是否符合GMP相关的表格(修订第81、81-2和82号表格)
将重新整理有关确定是否符合GMP的表格,以包括食品药品安全部长确定的详细剂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