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内容说明:(1)规定在加注站加注危险物质的定义,即在加注站将危险物质产品容器从散装产品容器转移/更换到可加注容器,从而获得第1类危险物质(仅限于液体清洁产品)用于销售。
(2)在进行加注过程通报之前,这些危险物质必须已进行第1类危险物质事实通知。此外,加注产品的有效成分必须是属于以下化学类别的物质:
- 两性表面活性剂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除外);
- 氧化胺。
(3)第1章:规定了通过加注活动获得第1类危险物质用于销售的下列事实通报标准、程序和条件:
- 拥有者须在开展业务前向主管机关通报与加注产品有关的事实和加注站的地址;
- 如果是移动加注站,拥有者须提供储存地点和机动车辆的补充信息。
(4)第2章:制定场所和设备准则。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清洁和消毒,并检查制剂和控制装置,以确保其功能符合预期,所有设备都应保持清洁、完好。
(5)第3章:制定适用于危险物质补充产品的标签要求。
(6)第4章:规定可加注危险物质容器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