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该决议草案拟批准垃圾焚烧设施和垃圾综合焚烧设施运行技术要求。
该技术要求规定了固定式和移动式垃圾焚烧设施或垃圾综合循环焚烧设施运营商在运营这些设施时的主要条件,以防止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该要求对所有设施的运营商均属强制,但(第G/TBT/N/UKR/251号文件通报的)乌克兰废料管理法第38条第3部分和第4部分规定的设施除外,根据该部分规定,如果废料热处理产生的物质(气体)在焚烧前已净化到不再属于废料,且可能造成的排放不超过天然气焚烧产生的排放,则上述法律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气化或热解设施。
此外,该法第38和39条的要求也不适用于处理以下类型废料的设施:
农业和林业产生的植物废料;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植物废料(只要产生的热量得到回收);初级原料生产纤维素和从纤维素原料生产纸张过程中产生的纤维植物废料(只要在生产地共同焚烧且产生的热量得到回收);树皮废料;木材废料(因使用防腐剂或木材涂层处理而可能含有卤代有机化合物或重金属的废料除外),包括从建筑和拆除垃圾中产生的废料;
在海上近海设施的油气井进行实地勘探和作业时产生的、在这些设施上进行焚烧的废料。